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2 11:13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行审字〔2022〕2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1-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292
  • 责任部门: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2022120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推进行政许可高效有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核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的行为,是对申请人材料形式审查后进行的实质审查。

第三条 现场核查要遵循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推进行政许可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条 现场核查由审批科室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实施,有关科室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第五条 现场核查实行清单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前需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审批科室列入清单组织实施。涉及节约能源、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科室一般应在审查时开展现场核查,列入清单管理。

第六条 现场核查与行政许可特别程序不相冲突,审批科室在梳理事项信息、制作办事指南时,应在办事环节和办理程序中标明。

第七条 根据参加单位人员的不同,现场核查分为自行现场核查和联合现场核查。

自行现场核查由市行政审批局自行组织,审批科室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因工作需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是联合现场核查。

第八条 根据审批监管互动工作要求,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科室可以开展联合现场核查。

第九条 审批科室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在申请人材料形式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再行现场核查。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审批科室进行形式审查时,要落实国家信用联合奖惩的各项要求。

第十条 审批科室开展现场核查前,可针对行政许可事项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现场核查要点。

法律法规对现场核查具体内容有规定的,现场核查要点要据此进一步明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开展联合现场核查的,审批科室要主动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各相关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均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的相应保障,由市行政审批局统筹安排。联合现场核查时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产生的住宿费、差旅补助,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明确1名牵头人员。现场核查结束后应形成现场核查工作记录,作为行政审批档案存档。

行业主管部门对现场核查工作记录有制式表格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工作记录一般当场作出,其中结论部分由审批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属于联合现场核查的,审批科室应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工作形成的材料和意见建议,是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核查时,法律法规规定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由相关审批科室根据国家、省、市级专家库资格条件及人员名单,按照专业过硬、就近便利的原则,从中选取部分人员组成现场核查专家库。

每次现场核查时,需从现场核查专家库中聘请人员的,由相关审批科室牵头,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监督,实行随机抽选,并当场核定是否有空参加、是否需进行回避,最终确定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参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因现场核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九江市市直机关标准实报实销。以上费用均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承担,申请人不承担该项费用。

现场核查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及时转账至相关个人。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同一项目现场核查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时间一般应计算在审批办理时限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现场核查可根据事项和项目实际,采取非现场可视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是行政许可的重要环节,市行政审批局将加强现场核查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审批科室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现场核查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不得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