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我市水、电、气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17:1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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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11-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278
  • 责任部门: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各县(市、区)工改办,市直工改成员单位

依据《关于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年改革任务落实的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水、电、气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水、电、气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规定(修订)



20221111
































九江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1111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水、电、气简易低风险

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水、电、气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年改革任务落实的工作方案》,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水、电、气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自试行以来,审批时间大幅缩短,为进一步提升审批质效,按照《关于印发<九江市 2022 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九营商字〔20221号),现对该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水、电、气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指九江市市本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标准化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范围以外的市本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占用车行道施工、占用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轨道交通控制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葬区、机要单位的除外)。

第二条水、电、气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中的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工程,报装阶段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建设单位无需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免交市政配套费等所有政府性规费,同时图审等相关中介由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由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直接负责建设。

下列事项属于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三零”服务范围:

1、供水:连接水管直径不大于DN200,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不破挖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城市道路

2、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不破挖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城市道路

3.燃气:红线外管线连接管线管径DN160以下,流量为300立方米/小时,需求压力不大于0.4MPa,红线外新建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不破挖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城市道路

第三条优化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备齐相关资料,登录工改系统,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一次性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项目受理0.5个工作日)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申报事项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由系统发送通知短信。不符合本规定的事项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1. 项目流转0.5个工作日)

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后的0.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通过工改系统推送至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1. 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各审批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提交的承诺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在工改系统做出审核决定。未按时做出决定的,系统默认为同意。办理完结后由工改系统发送短信给建设单位。

  1. 积极推行“容缺审批+承诺制,用户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用户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第五条为提高水、电、气报装的便捷性,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就近接入方式。

第六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设计时,应主动对接,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各管线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要统筹区域用电需求,引导用户合建电缆管廊、共享通道资源,减少用户一次性投入,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第八条管线通道建设如涉及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结构安全等专业管理问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管线通道建设时应进一步核实周边管网情况,注意保护现状管线,并协调处理好管线交叉等有关事宜,避免施工造成损坏。

第十条管线通道建设时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服从辖区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并根据施工对交通的影响派出足够的交通安全员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疏导、车辆分流改造,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最大程度的减少道路施工对车辆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影响。施工中如有造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或信号灯、电子警察管线等)遭到破坏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原样恢复或承诺照价赔偿给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道路挖掘工程实施完毕后,建设单位要根据有关标准规定、保质保量对破挖部分按原貌进行恢复。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建设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要求恢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并要求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则降低该建设单位信用等级、计入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共享给各审批部门,今后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后续路径方案、施工方式如有调整,应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参照《九江市市本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标准化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九江市市本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免审批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附件2:九江市市本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免审批备案信息表

附件3:九江市市本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免审批备案承诺书
























附件1

九江市市本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免审批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

1

申请信息表

/


2

水、电、气简易低风险管线工程审批承诺书

/


3

路由设计图纸(施工图)2份及电子文件1

线路路径平面图需标注两个以上关键点坐标,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坐标系,若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需根据具体情况标注清楚


4

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施工道路的交通组织方式,交通标志标牌如何布设,交通安全人员的配置情况,如何保障施工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等方面的情况

可容缺

5

交通应急处置预案

指当施工路段发生交通拥堵或突发事件(如交通事故)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2

接入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申报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作为附件附后)

项目

技术

指标

起止点

管径规格

管线长度

埋设深度

施工方式











占用挖掘施工路段:


施工时间:

具体占用挖掘情况:

对交通有何影响:

申请人(经办人)

签字(盖章)

本人已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用户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承诺书

本单位__________日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九江市市本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免审批备案申请》,现作出下列承诺:

  1. 申请人承诺已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及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开展设计和施工,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埋深等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的相关要求。如后续抽查时发现工程存在问题,承诺六个月内无条件完成整改。

(二)申请人承诺本次工程在施工前与市政、电力、自来水、天然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协商,确保施工时不损坏其他既有管线,如有损坏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我方承担。

(三)施工前承诺已摸排清楚施工范围内管线布置情况,并征求原有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管线的保护工作。

(四)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程。在道路工程施工开挖前,按要求设置施工区域围蔽设施,保证道路的整洁,并做好沿路各单位及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管理。

(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服从辖区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主动协助交通民警做好交通疏导、车辆分流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施工队车辆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影响。

(六)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有超挖绿化用地或破坏绿地的情形,我方承诺照价赔偿给园林绿化管理单位(或原样恢复)。

(七)道路挖掘工程实施完毕后,承诺半天内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同时无缝进行道路的修复工作,道路修复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原道路材质相统一。

(八)申请人承诺在工程施工完成后6个月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后的竣工图纸进行备案。如发现工程存在不符合规划及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等情形,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按照承诺书限期完成整改。



本承诺书一式 5 份,申请人(法人)1份,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各1份。



建设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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