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6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8 17:00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5-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262
  • 责任部门: 市行政审批局

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对2025年度的市本级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进行了优化调整,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涵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对政务服务事项中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均可开展“告知承诺+容缺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材料进行容缺,可以后补或免交;二是对实质审查进行容缺,可以后置或豁免。

三、政务服务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的,申请人以签署信用承诺书的方式,减少材料提交或减少实质审查,或者将相关材料提交和实质审查后置,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应视之为符合法律政策要求的替代材料或环节,并由此按照规定受理办理。

四、实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要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合。申请人近三年应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各有关部门应将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书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申请人履约践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履约践诺情况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承诺书(样式)供参考,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市政务服务办将持续做好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的牵头推进,对事项清单进行优化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便利度。各县(市、区)和功能区政务服务牵头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底前调整公布本地的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附件:1.市本级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材料容缺)

        2.市本级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实质审查容缺)

        3.信用承诺书(样式)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