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为实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九江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特殊环节时限暂行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九江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特殊环节时限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效率,有效规范审批行为及审批服务中的特殊环节,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专业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2〕18 号)等文件要求,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环节,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八类环节;
(二)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公示公告等审批必需环节。
第三条 特殊环节时限指审批部门在作出决定前,依法实施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所需时间,均纳入审批系统计时管理并根据情况实行超时预警。
第二章 清单管理
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特殊环节时限实施清单化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新增特殊环节,不增加办理时限。
第五条 《特殊环节时限清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特殊环节名称、法定依据及承诺办结时限等信息,并根据系统优化升级情况增加特殊环节的详细步骤及分项承诺时限。
第六条 各审批部门负责梳理涉及本部门的《特殊环节时限清单》,同步完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流程图等,并通过门户网站、九江市政务服务网和有关审批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审批部门反馈的《特殊环节时限清单》,根据事项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九江市政务服务网和有关审批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八条 特殊环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标准化受理手册开展收件和受理工作。如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应当马上受理,并同步录入审批系统。如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有关材料。
(二)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需要实施特殊环节时,应在审批系统选择对应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特殊环节,并将特殊环节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进入特殊环节后,审批系统暂停对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计时,并启动特殊环节计时。每个特殊环节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因企业修改材料、整改等原因超时除外)。
(四)如果审批事项涉及多个特殊环节,在上一个特殊环节结束后,可选择直接进入下一个特殊环节,也可选择转入审批计时。
(五)特殊环节完成后自动恢复对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计时。各审批部门可提前办结特殊环节而转入正常审批计时。
第九条 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特殊环节时限的,有相关法律依据并经本部门内部流程审批批准后,可以延长该时限,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延长特殊环节时限后,仍无法出具肯定性结论的,或申请人无法按照特殊环节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完成整改的,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四章 实施规范
第十条 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实施无相关依据的特殊环节。各行政审批事项只有在审批过程中进入特殊环节时方可实施特殊环节,没有设定特殊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可实施特殊环节程序。
第十一条 特殊环节所需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法定办结期限内,但应纳入该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审批时间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批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实施特殊环节,应告知申请人特殊环节具体类型和实施时限。如需修改,要一次性完整告知相关要求,避免企业反复修改。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不得将特殊环节作为单独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不得将完成相关特殊环节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实施特殊环节。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通过审批系统如实记录特殊环节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挂起”、暂停办理计时,不得通过先线下审查再线上补录等方式规避特殊环节监管,坚决杜绝“体外循环”等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九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市本级特殊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审批系统监测特殊环节办理进度,定期开展专项排查,对超时未办结、随意延长时限等违规行为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应建立健全特殊环节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加强对特殊环节清单编制、发布、实施工作的全流程管控,确保每个环节规范有序进行。推行特殊环节办理情况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审批部门应通过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特殊环节的实施依据、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九江市市本级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特殊环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九江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特殊环节时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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